(2015)门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玉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