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冀雪霞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雪霞,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冀雪霞。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冀雪霞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丽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冀雪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丽的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XX名下大众牌客车,车牌号:冀T车辆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