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秦英莉、刘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秦英莉,刘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21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李桂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娟,女,汉族,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权,男,汉族,系该银行职员。被告秦英莉。被告刘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秦英莉、刘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收取341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