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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秦英莉、刘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秦英莉,刘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21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李桂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娟,女,汉族,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权,男,汉族,系该银行职员。被告秦英莉。被告刘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秦英莉、刘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收取341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