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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微微诉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微,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李微微,男,出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被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八路87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被告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八路87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微微诉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微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微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2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李微微承担。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