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微微诉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微,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李微微,男,出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被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八路87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被告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八路87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微微诉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微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微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2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李微微承担。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