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杨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杨某于公告期及答辩期均已届满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也无共同财产。婚前被告向原告隐瞒了被告的真实年龄,直至登记结婚时原告方知晓。婚后因被告从事旅游工作经常出差,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因此离家出走,从此被告失去联系,原告还曾于2011年1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离家时将被告父亲留在原告家中,原告一直照顾岳父直至岳父死亡,还为岳父办理了火化手续,但被告自离家至今再未出现,对家庭丝毫不尽义务。现被告已失去联系近四年,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1年11月2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1年11月1日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于当日17时许突然离家,后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杨某与2011年11月1日因感情破裂离家至今……”,该说明下方有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街道XXX居民委员会书写:“情况属实2014.11.19”并加盖居委会印章。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自2011年11月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仍未到庭,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何 倩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