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42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丽,黄丙水,王秀义,陈洪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被执行人陈红丽,女,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梁鲁村133号。被执行人黄丙水,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四角方村2组61号。被执行人王秀义,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张炳村2组73号。被执行人陈洪申,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唐炳村3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红丽、黄丙水、王秀义、陈洪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6475.3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