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大虎、高明卉与徐明生、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虎,高明卉,徐明生,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1号原告:谭大虎。原告:高明卉。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徐明生。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虎、高明卉与被告徐明生、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