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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大虎、高明卉与徐明生、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虎,高明卉,徐明生,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1号原告:谭大虎。原告:高明卉。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徐明生。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虎、高明卉与被告徐明生、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