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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成有、孙照武与孙照武、刘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有,孙照武,刘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刘成有,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照武,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阳,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莲花南路24号。负责人李书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有诉被告孙照武、刘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成有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涂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