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熊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新疆阿克苏市。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希伟、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23时,被告人熊某在阿克苏市“金桥现代城”小区边的黑苦荞茶叶店内聚集郭某某、霍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赌博,并在赌博期间容留马某某、霍某某、夏某某、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店内吸食冰毒,2014年11月3日13时许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当场查获,霍某某、马某某、焦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被阿克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案件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证人证言、物证采集清单及刑事科学鉴定书、搜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法,在其经营的茶叶店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 婷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