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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