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