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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盘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杨某,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