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辩护人邱浩、魏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志文、书记员姚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邱浩、魏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约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于昆明市呈贡区练朋尾村张某某堆放毛毯的仓库内以玩“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7人,缴获赌资66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有正当职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且平时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聚众赌博的事实属实,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且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呈贡分局乌龙派出所根据匿名举报线索查获本案,并立案侦查。2、被告人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张某某作案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14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呈贡练朋尾村一间无名仓库内查获涉嫌参赌人员张某某等9人,并将9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许,他发完货后接到小曹的电话,说要到仓库里玩,过了十多分钟小曹来后,他们就商量玩牌,小曹打电话叫人,他给曹操打电话,“老三”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之后曹操和老三都过来了,四个人就开始玩牌,玩了一会就被抓了。他携带了12000元参与赌博。5、证人证言。杨某某(外号“帽子”)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许,他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叫他到练朋尾玩,他到时看见张某某和两个姓曹的男子、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玩小九点,他在旁边看了一下,其中一个姓曹的起来让他玩,他就和其他三人一起玩,玩了十多牌,警察就来了。他带了9000多元去赌博,赢了1000多元。李某某(外号“老三”)证实:2015年4月14日14时左右,姓张的老乡打电话叫他去玩,他从螺蛳湾坐电动车到姓张的仓库,然后就和姓张的老乡、曹操、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开始打牌,玩了30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他们是利用扑克牌玩“赌豹子”,他带了16000多元去赌博,输了5000元左右。邱某某证实:2015年4月14日中午吃完饭以后,老乡小李打电话约他到螺蛳湾玩,到螺蛳湾刚好遇到老张,老张就约他们去练朋尾赌钱。他们开车来到一个库房里开始用扑克牌赌钱,赌了大概半小时警察就来了。他带了六千元去,闲着没事干去玩玩,顺便赢点钱。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都是老张提供的。樊某某(外号“小伟”)证实:13时30分左右,张某某打电话叫他到他仓库玩牌,他去到后,看见有8个人在里面,其中有四个人在赌博,张某某当庄,另外三个下注。他坐在旁边看,没有参与赌博,看了5、6分钟警察就来了。参与赌博的人是张某某叫来的。张甲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许,张某某、李某、曹某某和他坐着张某某的车来呈贡斗南花卉市场张某某的仓库打牌赌博,他先回住处一趟,过了10多分钟到仓库时,看见李某在仓库外来回走动,仓库内有7个人,他就站在张某某的左边看他们赌。曹某某(外号“曹操”)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左右,他去张某某的铺子玩,张某某就喊他捧场抓抓牌,然后张某某就开着车拉着他和两个小工到呈贡斗南花卉市场一个简易房的仓库里,他就给他们抓牌,张某某坐庄摇骰子,玩了十多二十分钟又来了两个男子,跟他们一起下注赌。张某某一直坐庄,放哨的是张某某的小工。他带了8000元去赌博,不输不赢。李某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许,他和张某某、张甲一起从螺蛳湾来到练朋尾张某某的仓库里,一会儿又有几个男子来仓库,然后他们开始玩牌,张某某叫他去门口看着,他把仓库卷帘门拉下来搬条板凳在外面坐着,当时张甲和小伟两个人在看着,其他几个都在玩。他在仓库外面呆了差不多一个小时,警察就过来抓他们。曹甲证实:2015年4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去玩,13时左右他来到张某某在呈贡的仓库,之后看见六七个人在仓库里面用扑克牌玩“三功”,他就站在旁边看他们赌钱。他没有参与赌博,带的10000元是做生意的钱,不是拿去赌博的。6、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曹甲、曹某某系参赌人员;邱某某辨认出张某某系邀约其赌博的男子;曹某某辨认出曹甲(“小曹”)、杨某某(戴帽子)、李某某(脸黑黑的)、邱某某(脸胖胖的)系参与赌博的男子;李某某辨认出张某某系邀约其赌博的男子,曹某某(“曹操”)、杨某某(穿灰色西装的四川男子)系参赌人员;张甲辨认出曹甲(曹姓男子)、杨某某(四川男子)系参赌人员。7、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14日14时许,民警在张某某堆放毛毯的仓库查获涉嫌赌博的张某某等人,并在张某某身上查获13100元,仓库内桌子上查获赌资9000元,纸牌52张,玻璃杯2个,骰��4颗,以及在涉嫌赌博的其他人身上查获相关赌资的情况。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扣押了当天在场人员身上携带的资金以及赌博用具,及发还情况。9、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辨认出其邀约他人赌博的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练朋尾村其堆放毛毯的仓库。10、书证。手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的截屏照片,证实:张某某手机里存有多名打牌人员的电话,4月14日案发当天张某某手机主叫多名打牌人员电话。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有犯罪前科,本院予以注意。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赌博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并随案移交的赌资22100元、赌具玻璃杯、骰子、扑克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审 判 长 李昌代理审判员 祁昂人民陪审员 王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