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达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391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名下的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