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保友与临沂市宗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友,临沂市宗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建工集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639-1号原告张保友。被告临沂市宗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桥坊村西。组织结构代码62698010。法定代表人王效明,职务经理。被告山东巨龙建工集团。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中段。组织结构代码16572040-1。法定代表人王学全,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306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共有的(共有权人徐丰霞)位于临朐县安惠街71号房权证02××48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