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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芦艳丽与被告尹楠楠、尹喜、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艳丽,尹楠楠,尹喜,赵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芦艳丽,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一居民委。被告尹楠楠,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二居民委。被告尹喜,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二居民委。被告赵桂芝,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二居民委。原告芦艳丽因与被告尹楠楠、尹喜、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芦艳丽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芦艳丽、被告尹喜、赵桂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楠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芦艳丽诉称,2015年2月3日,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在其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按利率3%给付利息,2015年5月3日偿还借款。尹楠楠、尹喜、赵桂芝无钱还不上,故来院起诉,要求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偿还借款本息67200.00元。被告尹喜、赵桂芝辩称,欠款60000.00元属实,利息当时约定的是5分。其打算用尹楠楠的工资一年后还完别人的欠款再还芦艳丽。被告尹楠楠未答辩。原告芦艳丽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张,证明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在其处借款6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尹喜、赵桂芝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尹喜、赵桂芝系夫妻关系,尹楠楠系尹喜与赵桂芝的儿子。2015年2月3日,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在芦艳丽处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约定按利率3%给付利息,2015年5月3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芦艳丽多次索要未果,故来院起诉,要求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按月利率2.4%给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芦艳丽主张按月利率2.4%给付利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楠楠、尹喜、赵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芦艳丽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7200.00元(60000.00元X6月X2%),合计67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由被告尹楠楠、尹喜、赵桂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么乃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