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437号申请执行人敖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敖某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奈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