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通润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润源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路2349号2楼202号。法定代表人:石洪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润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壹日,汇票号码3050005326112556,收款人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捌月壹拾壹日,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润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