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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西水洋村人,务农,住原籍。被执行人原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幸福庄村人,务农,住原籍。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黎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黎斌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