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西水洋村人,务农,住原籍。被执行人原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幸福庄村人,务农,住原籍。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黎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黎斌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