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海林与王振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林,王振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030号原告胡海林。委托代理人刘浩,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海林诉被告王振庄、被告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浩、被告王振庄、被告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2015年4月4日9时10分许,胡海林驾驶车牌号为冀A7G9**号的小型客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翠柏大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施业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E18**的小型客车(车主王振庄)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鹿泉区交警大队认定,胡海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施业龙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王振庄所有的车辆在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及免赔。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均认可。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的理由车损7200元价格鉴定书没有附加照片,鉴定结果过高,不认可。价格鉴定机构有资质且程序合法,应予确认。施救费300元票据上没有单位盖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予以支持。鉴定费216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费用应当由王振庄负担。拆验费500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费用应当由王振庄负担。裁判的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注意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比例在商业险中承担,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剩余的5500元按比例在商业险中承担责任,由于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中承担30%,即1650元,保险公司赔偿额共计3650元。鉴定费216元,拆验费50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应当由被告王振庄负担30%,即215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海林3650元。自判决生效后两日内,被告王振庄赔偿原告胡海林21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王振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帅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