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恒勇诉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勇,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被告黄安春,女,1970年4月18日生。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被告胡东州,男,1973年12月28日生。被告黄安梅,女,1968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勇诉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勇撤回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勇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