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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43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刚,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甲撤销对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