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43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刚,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甲撤销对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