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胡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军,胡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朱文军。被告:胡旭勇。原告朱文军诉被告胡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文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