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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胡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军,胡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朱文军。被告:胡旭勇。原告朱文军诉被告胡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文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