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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菊英与杨玉祥、徐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英,杨玉祥,徐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徐菊英。委托代理人唐裕红,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祥。被告徐美萍。原告徐菊英与被告杨玉祥、徐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菊英的委托代理人唐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祥、徐美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菊英诉称,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原系夫妻关系,其中被告徐美萍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于1994年8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又于1994年12月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后被告杨玉祥于199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明确归还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玉祥、徐美萍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玉祥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徐美萍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玉祥曾向原告借款,被告杨玉祥于199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借款金额为20,000元,该借条未注明借款归还期限。又查明,被告徐美萍曾于1998年向我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案号为(1998)奉民初字第299号。该起诉讼经我院主持调解后,杨玉祥、徐美萍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同时约定“共同债务徐菊英处20,000元,由被告杨玉祥负责清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材料、借条原件、(1998)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原件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杨玉祥向原告徐菊英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已于1998年5月22日协议离婚并对婚内共同债务作出了约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徐菊英要求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玉祥、徐美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法定举证权利和答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祥、徐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徐菊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杨玉祥、徐美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林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