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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武汉瑞欣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瑞欣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欣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煜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怡(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武明。本院在执行武汉瑞欣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