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龙艳与陈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艳,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武,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武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扬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武所有的赣*小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