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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詹海云与黄静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海云,黄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詹海云。被执行人黄静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静花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被执行人黄静花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1号楼304、305、306室的房产正在拍卖中,本案参与拍卖款的分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