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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某甲、韩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甲,韩某乙,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