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某甲、韩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甲,韩某乙,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