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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玲与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台劳人仲案字(2015)第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