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与孙雪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00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剑。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锐翔公司)诉被告孙雪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陆凌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祎、被告孙雪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锐翔公司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815.8元。被告孙雪剑辩称:其确实拖欠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815.8元,但锐翔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其所有的车辆前两轮因排水沟盖缺失掉进下水道由此产生修理费;第二,小区内车辆的玻璃遭到认为破坏,被尖锐物划痕;第三,其家中前后两辆电动自行车失窃;第四,墙壁起泡,产生裂缝,窗帘布一直掉落;第五,垃圾车辆从其窗下起运,噪音污水,反映多次无人解决;第六,小区犬类管理制度缺失。如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其愿意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孙雪剑系诺卡花园43号3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4.68平方米。锐翔公司为诺卡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孙雪剑未支付锐翔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815.8元。本院认为:锐翔公司要求孙雪剑支付物业费5815.8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雪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锐翔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815.8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雪剑负担。(此款由锐翔公司预交,由孙雪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锐翔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唐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