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0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务工。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3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邵某与他人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金联村被害人金某家,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金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持木棍打伤被害人金某的头部、右上肢、背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的头部、右上肢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邵某于案发当晚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邵某和他人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金联村被害人金某家,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金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持木棍打伤被害人金某的头部、右上肢、背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的头部、右上肢损伤均属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邵某于案发当晚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金某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苏州中资联财富中心工作,负责上门催收借款。2015年3月25日晚上7点多,其开车与韦某、徐某一起到吴江区平望镇一户人家催收借款。其与韦某、徐某三人敲门,一矮个男子过来开门,韦某就向对方要钱,二人发生争吵。随后矮个男子转身把门关上了。过了2分钟左右,矮个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出来,冲过来砍其三人,韦某夺菜刀时他们两个摔倒在地上。其看到个矮的男子压在韦某身上用手打韦某。其就在被害人家水塘边上找了一根圆形的木棍,打了矮个男人身上、肩膀和头部、右手手臂3、4下,打完看见那个男的头上流血了。徐某和另外一个年纪大的男的在打,后其与韦某、徐某跑到派出所投案。其辨认出徐某、韦某,金某就是被其用棍子殴打的矮个男子。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上7点多,其在家中听到有人敲门,其去开门看到3个陌生男人说找其老婆范某,其说不在,一个矮个子男子拿手机电筒照着其,其让对方不要照,关门后转身回去拿了把菜刀出来,矮个子男子冲上来一把抱住其,把其按倒在地,刀也掉了。其和对方撕扯起来,对方拉着其左手,另外一个高点的男的就用木棍朝其头部、背部、手臂等不停的打,其拿右手挡了几下,但头还是被打到4、5下。还有一个人跟其老丈人扭打在一起。其拿刀是为了吓唬对方。其辨认出邵某就是用木棍打其头部的男子,韦某就是与其打架倒地后用手拉其左手的矮胖男子。3、证人韦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上8点多,其和邵某、徐某到吴江平望一户人家要钱,敲门后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和一个小孩、一个老奶奶出来,其拿手机开灯照路,对方戴眼镜的男的觉得其故意用灯照他,就跟其吵起来,其与邵某、徐某三人准备回家。在车上等了一会,过了大概2分钟,对方戴眼镜的男的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冲过来想砍其,其就用手抓住了戴眼镜的男的刀,二人摔倒在地上,其用身体压着对方的刀,两只手固定住对方拿刀的左手,对方压着其。邵某拿木棍打对方的头、背部、右手2、3下,对方头流血了,其抢过刀丢进了河里。徐某跟另外一个老头子打的。其辨认出邵某、徐某,金某就是戴眼镜的男子。4、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上8点多,其和韦某、叫不出名字的同事到范某家要欠款。敲门后,出来一个眼镜男,韦某问对方范某有没有回来,眼镜男问其三人是干什么的,其三人用手机的闪光灯照他,双方发生争执。后对方到一边打电话,其三人在门边等。后看到有个老头拿一把刀从家里面往外走,老头一家和韦某围在一起打起来,其就过去抱住拿刀的老头,被几个女人拉开了。其辨认出韦某、邵某就是一起打架的同事。5、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上7点20分左右,有人敲其家门,其女婿金某去开门,过了几分钟,其出门看到对方3个男的每人拿了根木棍,2个人打其女婿,还有个子高的过来打其,金某被另外2个人打的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后对方开车跑掉了。对方是中资联的人,是过来要钱的,其女儿范某跟对方借了钱。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金某额、顶、枕部见条形创口各一处,5cm、4cm、2.5cm,右尺骨骨折,其头部、右上肢损伤均属人体轻伤二级。7、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接报警称:平望镇金联村范某家有人打架。经查,系范某等人因与苏州中资联的贷款逾期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金某头部、手部受伤,已送往医院检查。后邵某、韦某、徐某自行至平望派出所说明情况。经法医鉴定,金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金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年3月26日,公安局立案侦查,邵某对殴打金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入院记录、伤势照片等,证实被害人金某入院检查治疗的具体情况。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的现场情况。10、收条、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金某的损失9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另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贷款资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金某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酌情对被告人邵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家属与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邵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丽审 判 员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冯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