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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柯昌君与王兵、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昌君,王兵,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柯昌君,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王兵,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192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3519.29元、执行费2952.79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