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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丽娟与张华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13-4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娟。被执行人张华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华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崖头分理处账号62×××18存款20万元。扣划被执行人张华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崖头分理处账号62×××18存款267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华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崖头分理处账号62×××18存款20万元。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