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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2房法定代表人陈勤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大川被执行人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沣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闯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0)汕澄法执字第73号】,本院作出的(2008)汕澄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鉴定费4000元。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以其厂房内的棉纱一批以拍卖保留价179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西安缅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