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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欣蕾与赵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欣蕾,赵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34号原告:高欣蕾,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瓦屋村28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05261227。被告:赵薇,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瓦屋村28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502280111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欣蕾与被告赵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欣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