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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昆明钱星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嘉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钱星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成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钱星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嘉虎,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钱星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嘉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钱星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9979元、未受偿9979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