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宋建瑞、周清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现彪,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宋建瑞。委托代理人宋立莹。被告周清辰(周青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建瑞、周清辰(周青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郭景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