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06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雷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