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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海与王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王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4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榆楚镇,居民。身份证号:610126************。被执行人王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榆楚镇,村民。身份证号:610126************。申请执行人黄海与被执行人王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鼎的银行、车辆、房产都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2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海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