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盛东升与盛东升、张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盛东升,张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72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周福园,许云峰。被告:盛东升。被告:张丹。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盛东升、张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