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兴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兴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兴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兴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郑兴武”起诉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兴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