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殿军、任凤霞、徐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支行,住所地扶余县兴华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331576-0。法定代表人郭志杰,行长。被执行人张殿军,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任凤霞,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徐秀华,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殿军、任凤霞、徐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扶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任凤霞、徐秀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殿军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7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执行回款376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0)扶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 孙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