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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吕国锋,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杨某某,女。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剑钧,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李某甲、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剑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某甲诉称:其从闻集草莓合作社退出后回到家乡,于2014年农历7月6日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草莓。麦前,其从闻集把种植草莓用的设施运回家时,发现自家地东头的南北路被人垫高,高度超过其承包地,经询问才知是李某甲、李某乙所垫,一直垫到其地头所栽的树根旁。2014年农历8月3日早晨,其到草莓地里施肥,发现草莓地里积满雨水,草莓苗被淹。草莓苗被淹是由于李某甲、李某乙将其地东头的路垫高,致使雨水不能向南、向西排出造成的。为了保护草莓苗,其从地东头挖排水沟,杨某某不让挖,无奈其找村干部处理,但当天仍未掀掉楼板不能排水。第二天午饭后,在村干部的多次催促下,杨某某才勉强把楼板掀掉,但地东南角的楼板未掀掉,往南无法排水。其只好从自家地东头往北挖一条小排水沟往北排水。第三天早饭后,其到地里察看,发现排水沟的北头被人用砖头堵住,积水无法排出,当时杨某某及其儿媳均在现场,其再次找村干部处理,村干部刘某甲让杨某某将砖头拿开,水才排出去。经丈量草莓苗被淹长约35米,宽约7.1米,合计约18900棵草莓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763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某甲、杨某某辩称:一、其所承包的土地和潘某甲的草莓地都位于高桥村庄的西南角,但两块土地根本不相邻,中间还隔着另外两户的承包地,两块土地相距十几米。二、高桥东村地头的南北路名叫高干路,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修建的乡村道路。从村中间南北通过,一直到村庄南头的小河边,该道路至今已有三、四十年的时间,是形成多年的历史通道,根本不是其家修建的道路,且该道路两侧也没有任何排水沟渠,是一片平坦的土地。潘某甲称因其垫路致使潘某甲地中的积水无法向南、向西排水,但是潘某甲的土地根本就没有向南排水的沟渠,且其在该路的东边与潘某甲所称的向西排水也没有关联性。潘某甲的草莓地西头有一条小沟,可以排水。即使有积水也都向此沟流淌。三、潘某甲所主张的损失清单,包括草莓苗损失和工人工资均没有证据证明,且该损失和其无关。李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潘某甲的身份证。证明潘某甲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行流镇油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潘某甲的草莓地位于高桥西南角路边,因李某乙垫高路面致使潘某甲的草莓地下雨被淹,经村委会调解无效。证据三、图片一。证明潘某甲的草莓地被淹情况。证据四、图片二。证明草莓苗枯萎的事实。证据五、图片三。证明排水沟堵塞的事实。证据六、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潘某甲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证据七、土地经营权证及合同书。证明潘某甲承包该被淹土地的事实。证据八、证人泮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庭审证人证言。证人泮某某、王某某均证明潘某甲的草莓地的排水以前是常年向南向西排出,现因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垫高路面影响雨天积水从地里排出,导致草莓地被淹;证人刘某乙证明潘某甲2014年2、3月份从其处购买品种为天仙醉的草莓苗,合计大概价值5万元左右。李某甲、杨某某对潘某甲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该证据系潘某甲侄女潘某乙出具;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李某乙常年在外务工,不在家,所以不可能参与垫路堵住潘某甲的草莓地;双方之前到村委会调解,但村委会没参与,也没达成协议。对证据三有异议,图片事实其不了解情况。对证据四有异议,该图片无法显示潘某甲所主张的草莓被淹情况,但该图片反映出潘某甲的地头是一条南北道路,旁边有大杨树,证明该路通行时间久远,而不是现在才形成的小路。对证据五,该图片所示系其蘑菇地,与潘某甲的草莓地之间还隔着两户承包地,根本不相邻;另能反映出村头的路系历史形成的主干路;该路已被村集体修成水泥路,并不是其单独所垫。对证据六有异议,系复印件,无法了解其真实性;另被调查人郭四珍应依法出庭作证,因此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七有异议,该证据所列举的地块不是本案被淹草莓地块。所列举地块与被告的宅基地及承包地均相距甚远,根本不相邻。对证据八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泮某某、王某某与潘某甲是亲戚关系,其证言不合法不真实;证人刘某乙未证明草莓苗被淹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李某甲、杨某某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李某甲的身份证。证明李某甲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杨某某的身份证。证明杨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李某甲的家庭户口本。证明李某甲的家庭成员情况,李某甲与杨某某是夫妻关系,再无其他家庭成员。证据四、照片三张。证明两家承包地相距有20多米,不相邻;且李某甲的住处与潘某甲的草莓地之间隔了一户人家,也不相邻。村南的路是长期形成的,水泥路是村集体修建的。潘某甲对李某甲、杨某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该证据证明目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潘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一)对潘某甲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潘某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六的调查笔录中被询问人郭四珍未到庭,且无工作的天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八泮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刘某乙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潘某甲的草莓地损失的具体数额。(二)对李某甲、杨某某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李某甲、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李某甲、杨某某夫妇为了通行便利,于2014年年初将位于颍泉区某某镇某某村自家西侧南北走向属于公共通道的乡村土路自主垫高一段。该垫高路段一直到潘某甲的承包地头。2014年农历7月初,潘某甲在该承包地种植草莓苗。一场雨后,潘某甲于2014年农历8月初到其草莓地发现地里积满雨水,草莓苗被淹在水中,潘某甲认为其地积水原因系李某甲、杨某某夫妇垫高路面所致,其欲从垫高的路外挖排水沟,遭到李某甲夫妇拒绝。后经村干部处理仍未妥善解决此事。2015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能反映出李某甲、杨某某垫高的路面对潘某甲的草莓地排水造成一定影响。本院认为:作为公共通道,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便利而改变原有状态,导致他人利益受损。二被告改变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垫高路面,因此影响原告的承包地排水,原告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淹草莓苗的损失,未提供有效的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确切损失数额,且被告李某甲、杨文芳不予认可,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对草莓苗的损失主张可通过相关部门评估后另案起诉。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某乙对其造成妨碍的证据,故其对李某乙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颍泉区行流镇高桥东村地头的南北路中其二人垫高的部分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潘某甲对李某甲、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潘某甲对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1000元,被告李某甲、杨某某负担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