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94号原告:龚某,女,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某,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