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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华珍与北京动人多维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珍,北京动人多维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55号原告李华珍,女,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动人多维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珍诉被告北京动人多维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