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园艺场内。经营者:梅济武。委托代理人:栾云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7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营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