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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许光彪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许光彪,陆庆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6-3号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476078-X。法定代表人:荣宗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光彪,男。被告:陆庆华,男。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汪锡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光彪、陆庆华、安徽省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56元,减半收取19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2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