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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四化贸易有限公司、杨四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四化贸易有限公司,杨四化,危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2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承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彬,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舒洋,原告员工。被告:珠海四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四化。被告:杨四化,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危开群,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354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四化贸易有限公司、杨四化、危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危开群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8栋1单元504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626129.62元为限,并以担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危开群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8栋1单元504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以上保全总额以人民币1626129.62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