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7年5月29日生,现住柳州市日鹏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某,男,1967年12月9日生,现住柳州市九头山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郑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立新支行荣军路分理处的个人账户。因冻结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郑某申请执行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2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