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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薛金星与济阳县七六人文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星,济阳县七六人文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35号原告薛金星,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七六人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经营者张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星与被告济阳县七六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金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