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环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周正海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环行初字第10号原告周正海。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东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原告周正海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非法征收行政赔偿义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正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正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正海负担。审 判 长 吴成军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